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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城区危险废物专项检查时,发现湖北省枝江籍男子陈某非法收购、储存废旧机油。并当场查扣铁桶21个、三轮摩托车1辆、电动泵等收运工具1套,查封已收购的废机油2.5吨。
据悉,陈某系湖北省枝江市问安镇双湖村人,于2007年来巫山县城租房居住,专门从事机动车修理厂废旧机油的收购工作。根据他本人介绍,他平均每天收购废旧机油一桶(400斤),每桶收购价为100—130元,储存40到45桶后租车运输一次。然后,每桶以320元的价格卖给宜昌市志翔燃料助剂厂。经环保执法人员查实,陈某的运输工具、储存地点均无防渗防漏措施,且未在环保部门申办危险废物运输许可手续,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并移送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处罚。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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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0日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列入危险废物。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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